贺州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04月15日 10:11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院综合〔20102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联合颁发的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由外事办归口管理。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各项涉外事务、帮助办理签证及各种证件、组织定期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并会同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负责语言留学生的招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习成绩管理以及审核招收外国留学生相关教学系的教学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  各相关教学系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相关教学系负责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为外国留学生提供膳宿及其他日常生活服务。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在校内的安全工作,协助外事办处理外国留学生在校外的治安问题。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各项收费工作和有关往来款项的收支结算工作。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外国留学生任课教师的审定、调配、师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外国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九条  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

  第十条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间不从事传教和经商活动以及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持“X”签证或未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外国留学生不得在华工作。不得在校内外兼职或打工,凡应聘者须事先向外事办报告并得到许可。

  第十一条  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要赔偿。

  第十四条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第十五条  维护和增进派遣国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同学与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斗殴、不传教,不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任何宣传品,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与学习无关的集会、活动等。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人民币支付、按交费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月缴交学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月结算住宿费,未满一月者,该月住宿费概不退还。外国留学生可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不转;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新生持护照、贺州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按规定时间到外事办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需交小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以便办理各种证件(工本费由外国留学生本人支付)。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又不来函来电说明者,逾期2周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需经当地卫生防疫站验证。验证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补检有关项目或重新体检,费用自理。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境后须在30天内向贺州市公安局申办居留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教学系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勤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院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事假应事先写请假报告,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1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2周以内的,由学工处批准;2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凡请假必须报外事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学期末不经批准提前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遵守学院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视同普通学生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若逢外国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外国留学生可向所在教学系申请放假12天。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正确指导和处理外国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系(部),应在外国留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向外事办通报有关情况并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

  (一)我院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外国留学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结业)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结业),发给毕业(结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允许外国留学生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外国留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应是相当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三)外国留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能提前修满毕业(结业)规定的学分数,允许提前毕业(结业)。如在原定的学习时间内未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完成学业。

  (四)对外国留学生可以采用灵活方式进行课程考核,如笔试结合口试,面试,或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五)外国留学生来自不同国家,对我国的教学、学习方法不了解或不适应,相关教学系应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可实行外国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六)对外国留学生的学籍与学位管理参照《贺州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贺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以及更改学习专业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图书借阅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可凭本人借书证到图书馆借阅图书。办理借书证时需交押金,结业离校时还清所借图书及借书证后,凭押金收据取回押金。

第三十四条  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五条  借书册数和期限,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图书,不涂划或损坏图书,丢失或损坏图书应照章赔偿。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住房由外事办协调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负责与留学生本人签订住宿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持房内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三十九条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在外事办的协助下向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清点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及保障安全,外国留学生一律安排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不得自行到校外租房居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必须向学院申请,并按规定到贺州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保健医疗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来华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外国留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国。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院看病,凭学生证就诊。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外国留学生自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到中国境内旅游,离校前应书面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及旅行时间。旅行时要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修满学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最低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只发结业证书;未完成学业者,只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坚持课,考试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考试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贺州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到相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结清账目,然后将《贺州学院学生离校手续单》交回外事办,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离校前一天,应知会外事办,向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处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向财务处结清各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外事办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外国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贺州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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