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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2023年10月17日 10:34  点击:[]

 

贺州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术活动,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观点、结论、公式、图表、方案、数据、资料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并注明出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转引文献资料,也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伪注、伪造、篡改资料、文献和科研数据。

(二)学术成果规范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不得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含作者与通讯作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不得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不得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不得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研究过程规范,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科学实验数据务必真实可靠。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四)学术批评规范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力戒人身攻击。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五)其他学术行为规范

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要将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引导学生进入学术前沿,尊重学生的劳动与贡献,避免过度使用学生,坚决杜绝“导师挂名、学生操刀”的不良学术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全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校学术委员会要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后,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八条进行正式调查的,要组成调查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则采用简易调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需要时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二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最终认定结论,由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相关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将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将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学校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贺州学院学术规范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试行)》(院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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