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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7年11月07日 16:44  点击:[]

 

贺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授予工学、理学和管理学学位专业学生平均绩点达到1.80以上,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艺术学学位专业学生平均绩点达到2.00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四)外语要求: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

 

1.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学位外语考试只有一次,时间安排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学期。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90分的可免考,艺术、体育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20分的可免考。

 

2. 外语专业学生第二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

 

第四条不符合第三条第二至第四款条件之一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的。

 

(二)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的。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的。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

 

(六)毕业时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公务员的。

 

(七)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达到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老师和同学评议有良好表现、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对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负责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1.对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实名的方式形成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对符合上述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须超过半数方能有效。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时,实到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五)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位的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教育部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

 

第四章

 

第七条 毕业时由于不符合第三条第二至第四款条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

 

第八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复议后,可撤销学士学位资格,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2013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贺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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