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根据《贺州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的精神,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须在上班工作(上课)时、加班时以及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按要求佩戴党徽徽章。请各二级党组织统计好所属教职工党员的数量,于11月16日前到组织部办公室领取党徽,并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中共贺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
贺州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中共贺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驻梧工委组宣部、贺州学院党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
为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时刻提醒党员不忘初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佩戴党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
二、佩戴对象
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区)所属党组织的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三、相关要求:
(一)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二)上班工作时、加班时以及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按要求佩戴党徽徽章。
(三)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上级党组织派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四)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
(五)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及时上交党徽。
(六)党支部书记要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四、其他事项:
(一)党徽由各县(区)党委、各市管党工委统一购买,发放给所辖党组织。
(二)各县(区)党委、各市管党工委要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下辖党组织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各县(区)党委、各市管党工委要督促下辖党组织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要求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遵守要求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帮助党员形成良好习惯。
(四)未尽适宜,请与组织二科联系,联系人:李兵,联系电话:5129055。
中共贺州市委员会组织部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