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再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校纪发〔2016〕6号
(2016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再监督”,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广西高等学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桂党高工﹝2015﹞13号)和《中共贺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校党字﹝2016﹞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奖助学金管理、学术研究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或廉政风险较大的工作领域;
本办法所称的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主要环节;
本办法所称的“再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开展关键环节工作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实施再监督,主要再监督方式有:会议监督、专项检查(督查)、随机抽查、现场巡查、电子监察和事前报备等。
第三条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和主要“再监督”方式(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好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再监督”方式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责任分工: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协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二)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自我监督责任。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制度执行,不搞变通;实施实时自我监督,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三)纪检监察部门负“再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角色定位,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建立和完善 “再监督”工作机制,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实施“再监督”。
第五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自我监督与“再监督”工作内容:
(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责任部门的自我监督工作内容包括:
1.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的责任意识。
2.加强业务过程的自我监督,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认真梳理查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防控点,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建立本部门权力运行约束机制,有效堵塞权力运行漏洞;大力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积极发挥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
3.重要工作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前报备;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工作内容包括:
1.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有关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2.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不同方式的“再监督”。对责任部门应负的自我监督责任不代办、不包办。
3. 强化“再监督”结果运用。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再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督促责任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汇报。对监管缺失、不配合“再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贺州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再监督”方式一览表》
中共贺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