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贺州学院委员会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行)
校党字〔2016〕42号
(2016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三重一大”决策行为,防范决策失误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贺州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2.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各二级学院、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群团统战等重要工作;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6.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7.学校人才引进标准、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8.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10.学校基本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及以上重要表彰;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校领导班子决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自治区党委及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后备人选的推荐;
2.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学校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和科级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5.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改变用途或调整、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资金支出;
2.重大捐赠使用和运作;
3.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融资项目等;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决策机制和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决策,具体可划分为A、B、C三个层次。A级事项须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B级事项须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C级事项须经学校职能部门班子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详见附件1-3)。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就高议决原则管理,低层次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上升一级进行决策,高层次事项不得降低层次进行决策。
(一)集体决策机制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通过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集体决策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3.与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由学校督查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
三、保障机制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均要按照上级和学校信息公开规定给予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和查询。
(四)“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党委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报告。
(五)“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学校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范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六)“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策而个人决定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而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造成其他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和“三重一大”事项目录,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贺州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